为保障我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及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由自治区公安厅、综治办、经委、国资委、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于2007年12月24日联合制定了《群众举报及公安机关破获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该奖励办法中指出,群众可以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或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及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部门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将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该奖励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涉嫌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人员行踪;举报其他涉及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的奖励标准为: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刑事案件,属于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挂牌督办刑事案件的,每1起给予2000元奖励;其他重特大刑事案件,每1起给予500元奖励;一般案件,每1起给予1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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